租赁型保障房可出售出让
文章字数:441
新华社西安电 陕西省住建厅、财政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
《办法》规定,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办法》明确,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
《办法》规定,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办法》明确,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