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知识60问(十一)
文章字数:765
32、县级民政部门如何进行审批与公示?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初审后,对拟纳入低保的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和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
对县级民政部门不批准纳入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不服的居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县镇两级公示均应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33、哪些人申请低保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答: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声明和单独登记,并填写《低保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4、什么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答: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指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委托、授权,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通过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时提供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机动车、财政供养、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2015年末,我市将建立起市县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与中、省核对平台进行联网核查。
(未完待续)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初审后,对拟纳入低保的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和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
对县级民政部门不批准纳入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不服的居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县镇两级公示均应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33、哪些人申请低保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答: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声明和单独登记,并填写《低保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4、什么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答: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指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委托、授权,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通过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时提供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机动车、财政供养、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2015年末,我市将建立起市县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与中、省核对平台进行联网核查。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