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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文章字数:1567
  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同志: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正式实施。
  这部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此法更加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和惩防措施,明确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积极参与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对排污单位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这充分证明了党和国家铁腕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新环保法实施之际,市环保局希望通过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认真学好并自觉遵守新环保法,更希望还存在问题的单位能对照新法自我整改,避免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具体来讲,希望各位负责人能高度关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二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四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是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七是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当前,南水北调工程已正式调水,履行好“一江清水供京津”的责任重大,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治污降霾、保护蓝天”、以采选为主的矿山企业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工作不断加强,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已进入迎验阶段,我们真诚希望全市企事业单位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建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切实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坚决守住生态环境红线,为建设生态优美、环境优良、循环发展、节能高效的幸福新商洛而努力奋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