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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2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抢劫300元获刑11年
文章字数:419
  本报讯 (张 鹏 陈晓波)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户持刀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各项损失13229.15元。
  2014年8月25日下午,家住丹凤县土门镇的18岁少年周某,在闲逛时因身上无钱感到心中烦闷不安,便产生了抢劫本组村民安某所经营商店的想法。当晚8时,周某携带一把折叠刀来到安某所开商店以买方便面为由滞留并与安某闲聊。23时许,周某见时间已晚,谎称为安某驱赶身上爬虫,趁机走到其身旁,掏出折叠刀刺伤安某并挟持安某闯入卧室寻找财物。巨大的声响惊醒了早已熟睡的安某妻子,得知遭抢劫后,安某妻子谎称到商店取钱走出卧室,趁机跑到屋外大声呼救,知道上当的周某气急又捅了安某一刀,安某顺势转身拉门逃跑。周某眼见事情败露便返回商店抢走了抽屉里面的377元后逃走,次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持刀抢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