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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依法治安 重典治乱
文章字数:520
  “理不直、气不壮”“刀不快、腰不硬”之所以形象,只因其真实描述了多年来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尴尬。令业内人士欢欣鼓舞的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并在赋予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上,有重大突破。
  该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企业目中无法、肆无忌惮,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文书得不到落实,成为废纸一张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甚至因隐患迟迟得不到消除,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此外,该法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这同样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