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擅自买手机经工商协调商家退货
文章字数:458
本报讯(程虎)近日,柞水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偷买手机纠纷案,经营者予以退货。
2月25日,县城13岁陈姓男孩用自己的1400元压岁钱偷偷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家长得知后非常生气。男孩父亲找到经营者,以小孩子不懂事家长不知道为由要求退货。经营者则以自己并没有诱导男孩购买手机,是他本人看中并自愿购买的,而且男孩也没有说他的具体年龄,手机本身质量没有问题,还有手机已经拆封,保修卡填妥为由拒绝退货。陈某来到工商局投诉,请求帮助。
详细了解情况后,该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找来手机卖场负责人,进行调解。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3岁的陈某用1400元购买手机,超出了其消费能力以及独自承担购买商品的后果和责任,在行为上缺乏应有的选择力和判断力,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家长同意。因此,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予以退货。
经过一番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退款。
2月25日,县城13岁陈姓男孩用自己的1400元压岁钱偷偷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家长得知后非常生气。男孩父亲找到经营者,以小孩子不懂事家长不知道为由要求退货。经营者则以自己并没有诱导男孩购买手机,是他本人看中并自愿购买的,而且男孩也没有说他的具体年龄,手机本身质量没有问题,还有手机已经拆封,保修卡填妥为由拒绝退货。陈某来到工商局投诉,请求帮助。
详细了解情况后,该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找来手机卖场负责人,进行调解。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3岁的陈某用1400元购买手机,超出了其消费能力以及独自承担购买商品的后果和责任,在行为上缺乏应有的选择力和判断力,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家长同意。因此,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予以退货。
经过一番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