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保护的通告
文章字数:751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破坏、采挖、销售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野生珍稀植物资源安全。为了切实加强对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指保护植物是指全市辖区内天然生长的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收购、运输、毁坏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繁育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
三、运输、携带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采集证或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购买证明。各县区木材检查站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应予暂扣,并及时移交所在地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辖区内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林区、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采挖、运输、收购、出售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非法采集物和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
一、本通告中所指保护植物是指全市辖区内天然生长的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收购、运输、毁坏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繁育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
三、运输、携带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采集证或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购买证明。各县区木材检查站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应予暂扣,并及时移交所在地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辖区内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林区、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采挖、运输、收购、出售野生牡丹、兰花、红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非法采集物和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