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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3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文章字数:603
  本报讯(李立平)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我市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从201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提高。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是: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以上三款依次执行。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第11次调整,我市涉及34022名退休职工。此项工作,从3月26日开始,全市养老保险经办系统正全力以赴做好调整发放工作,确保全市今年调整增加的1至3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于4月25日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从4月份起实行确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