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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新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知识问答(五)
文章字数:883
  十二、《办法》对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三是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四是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五是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六是建立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七是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福利彩票本级留成的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十三、《办法》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规定有哪些扶助措施?
  答:一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代缴。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独生子女、无子女的老年人,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时,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三是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特困供养和医疗救助。四是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给予救助。
  十四、《办法》对高龄津贴的规定及我市标准?
  答:《办法》规定我省建立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数额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我市高龄津贴标准: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