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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文章字数:1908
  七、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
  1、资金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
  (1)财政支持
  在积极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省市县各级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也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2)信贷支持
  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2014年4月12日国务院授权国开行承担10000亿元棚改专项贷款的发放和回笼工作,仅2014年国开行发放棚改专项贷款4000亿元,2015年的规模也达到了4000亿元。陕西省国开行2014年共发放棚改专项贷款达360亿元;我市2014年向省国开行申请贷款额度35.6亿元。
  (3)民间资本参与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
  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投入资金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2、土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或将城市(镇)规划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3、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改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对新建或购买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劳保统筹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地铁专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4、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被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对符合产权调换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按时交房的,按合法产权调换面积评估总价款的20%予以货币奖励;对符合产权调换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商业用房,在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按时交房的,按合法产权调换面积评估总价款的15%予以货币奖励。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被征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被拆迁户居民在临时安置期间可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鼓励异地安置。就地安置的实行征一补一;在同类区域异地安置的,从区位好到区位差的(按土地基准价区分),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1,对从一类区到二类区或二类区到三类区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2,对从一类区到三类区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5,增加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