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字数:5147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成果,现就创建创业型城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努力构建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参与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全民创业,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家庭创业,激发起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消除一切影响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最终为实现创新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体制机制。通过创建活动,使各县区创业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改善,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创业机会增多,创业活动比较活跃;创业效果明显,对增加就业和经济发展有较高的贡献率。对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大力扶持他们在现代服务、高端科技、循环经济等新兴行业创办企业;对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充分发挥他们在回乡投资创业中的主体地位,带领农村富余劳动力兴办二三产业;对农村劳动者,积极引导他们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规划、部署安排本县区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既入”的政策,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均可向社会资本开放。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和引导创业者进入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涉农服务、社会福利、商贸流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2.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3.实行创业补贴政策。鼓励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各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以上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工商部门要降低注册门槛,在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办理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业务。各类创业者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确保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创办的小微企业,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5.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过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等方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取得的小额贷款,其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6.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商洛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商政办发〔2013〕56号)的要求,加大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效解决创业融资难问题。
7.设立创业专项资金。为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创建期间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加快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等创业培训基地优势,鼓励其他公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创业培训师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每个县区至少建立2个创业培训基地,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少于20个。各县区可根据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吸纳具有创业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学校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强化创业培训服务,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以公共就业培训为主导、各类职业技校为补充的创业培训网络。
2.提高创业培训工作质量。强化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教研和质量督导,加强师资力量的配备,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师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师队伍。
3.不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各类城乡适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享受免费培训补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按照统一的SI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也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自主开发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辅资料,满足不同创业人员的培训需求。要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开展创业实训,增强创业者的实战能力。鼓励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建立校企合作的模式和体系,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镇村活动。同时,创业培训要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
4.建立创业见习实训基地。按照企业和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双方自愿的原则,选择一批创业促就业示范企业或者组织管理有序、生产经营规范的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组织他们进入企业进行见习实践活动,增强对创业的直观认识,提高创业成功率。创业实训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地。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市、县区两级在就业管理局加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创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创业规划和计划,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开展创业指导、组织实施创业培训、为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后续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在全市范围达到机构名称、窗口设置、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标志标牌“六统一”。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镇村,充分发挥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创业、服务就业、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基层工作平台在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方面要做好与创业户之间的对接工作,确保社区与创业人员之间的信息双向畅通。
全面推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在辖区内选择至少10%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
2.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通过政府出资、就业资金补助、民营企业投资、社会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要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建立一批具有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场地支持、政策扶持、创业策划、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管理咨询、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全市两年内建成7个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县区至少建立1个,切实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对正常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创业项目管理机制。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创业项目采集、发布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尽快搭建创业项目信息、政策发布对接平台,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特点。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制度,实行项目风险评定、策划运作、成效反馈等动态管理。
针对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特点及困难,各县区、各部门要重点帮助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引导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利用本地农业及劳动力资源优势,在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养殖、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等配套产业以及运输、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引导农村劳动者和回乡创业农民工发展规划开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加快形成特色产业,形成小企业集群。
4.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县区可聘请发改、商务(经贸)、教育、财政、人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组建创业指导团(咨询委员会),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分析、产品开发、市场营销、法律援助等服务。
5.开辟创业工作绿色通道。清理面向创业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协会和强行收取会费,不得强制企业捐献和赞助。建立健全农民工回乡创业维权、投诉机制。深入开展企业评议科股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将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层层分解任务,抓好落实。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提高创业服务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定期督查,严格考核,及时通报,确保创业促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全民支持创业、参与创业。
四、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准备阶段
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和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在全市掀起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热潮。在创建期间,市人社局和商洛广播电视台继续办好《致富密码》栏目,在全市范围开展创业成功人士巡回报告会,推荐评选“十大创业明星”。各县区每年至少也要策划组织一场宣传活动。
2.对各类创业主体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资源状况,分类进行创业指导。
3.加强创业培训,力争两年培训7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不断提升创业成功率,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
4.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落实微利项目贴息政策和一次性创业补贴。
5.完善创业服务,建立创业孵化组织。到2015年底,全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7个。
6.认定一定数量的创业示范社区、创业示范园区、创业示范企业、创业促就业明星、创业指导专家等,培养和宣传创业典型。
7.建立创业项目库,成立创业指导团(咨询委员会)。
8.各级人社部门联合工会、团委、妇联积极开展技能大赛、青年创业、妇女创业等专项活动。
(三)总结完善阶段
1.对照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考评标准和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对各县区进行评估验收,查漏补缺,整改完善。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2.总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努力构建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参与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全民创业,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家庭创业,激发起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消除一切影响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最终为实现创新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体制机制。通过创建活动,使各县区创业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改善,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创业机会增多,创业活动比较活跃;创业效果明显,对增加就业和经济发展有较高的贡献率。对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大力扶持他们在现代服务、高端科技、循环经济等新兴行业创办企业;对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充分发挥他们在回乡投资创业中的主体地位,带领农村富余劳动力兴办二三产业;对农村劳动者,积极引导他们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规划、部署安排本县区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既入”的政策,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均可向社会资本开放。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和引导创业者进入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涉农服务、社会福利、商贸流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2.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3.实行创业补贴政策。鼓励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各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以上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工商部门要降低注册门槛,在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办理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业务。各类创业者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确保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创办的小微企业,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5.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过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等方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取得的小额贷款,其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6.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商洛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商政办发〔2013〕56号)的要求,加大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效解决创业融资难问题。
7.设立创业专项资金。为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创建期间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加快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等创业培训基地优势,鼓励其他公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创业培训师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每个县区至少建立2个创业培训基地,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少于20个。各县区可根据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吸纳具有创业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学校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强化创业培训服务,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以公共就业培训为主导、各类职业技校为补充的创业培训网络。
2.提高创业培训工作质量。强化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教研和质量督导,加强师资力量的配备,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师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师队伍。
3.不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各类城乡适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享受免费培训补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按照统一的SI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也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自主开发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辅资料,满足不同创业人员的培训需求。要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开展创业实训,增强创业者的实战能力。鼓励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建立校企合作的模式和体系,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镇村活动。同时,创业培训要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
4.建立创业见习实训基地。按照企业和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双方自愿的原则,选择一批创业促就业示范企业或者组织管理有序、生产经营规范的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组织他们进入企业进行见习实践活动,增强对创业的直观认识,提高创业成功率。创业实训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地。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市、县区两级在就业管理局加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创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创业规划和计划,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开展创业指导、组织实施创业培训、为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后续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在全市范围达到机构名称、窗口设置、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标志标牌“六统一”。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镇村,充分发挥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创业、服务就业、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基层工作平台在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方面要做好与创业户之间的对接工作,确保社区与创业人员之间的信息双向畅通。
全面推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在辖区内选择至少10%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
2.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通过政府出资、就业资金补助、民营企业投资、社会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要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建立一批具有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场地支持、政策扶持、创业策划、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管理咨询、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全市两年内建成7个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县区至少建立1个,切实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对正常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创业项目管理机制。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创业项目采集、发布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尽快搭建创业项目信息、政策发布对接平台,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特点。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制度,实行项目风险评定、策划运作、成效反馈等动态管理。
针对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特点及困难,各县区、各部门要重点帮助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引导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利用本地农业及劳动力资源优势,在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养殖、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等配套产业以及运输、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引导农村劳动者和回乡创业农民工发展规划开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加快形成特色产业,形成小企业集群。
4.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县区可聘请发改、商务(经贸)、教育、财政、人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组建创业指导团(咨询委员会),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分析、产品开发、市场营销、法律援助等服务。
5.开辟创业工作绿色通道。清理面向创业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协会和强行收取会费,不得强制企业捐献和赞助。建立健全农民工回乡创业维权、投诉机制。深入开展企业评议科股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将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层层分解任务,抓好落实。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提高创业服务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定期督查,严格考核,及时通报,确保创业促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全民支持创业、参与创业。
四、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准备阶段
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和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在全市掀起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热潮。在创建期间,市人社局和商洛广播电视台继续办好《致富密码》栏目,在全市范围开展创业成功人士巡回报告会,推荐评选“十大创业明星”。各县区每年至少也要策划组织一场宣传活动。
2.对各类创业主体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资源状况,分类进行创业指导。
3.加强创业培训,力争两年培训7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不断提升创业成功率,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
4.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落实微利项目贴息政策和一次性创业补贴。
5.完善创业服务,建立创业孵化组织。到2015年底,全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7个。
6.认定一定数量的创业示范社区、创业示范园区、创业示范企业、创业促就业明星、创业指导专家等,培养和宣传创业典型。
7.建立创业项目库,成立创业指导团(咨询委员会)。
8.各级人社部门联合工会、团委、妇联积极开展技能大赛、青年创业、妇女创业等专项活动。
(三)总结完善阶段
1.对照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考评标准和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对各县区进行评估验收,查漏补缺,整改完善。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2.总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