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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将提高
文章字数:301
  本报讯(吴学军)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195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包含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职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将提高,最低补助标准将由279元提高到307元,最高补助标准由726元提高到799元。
  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原单位不复存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市县的民政部门负责,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外省回陕定居精减职工补助由省财政列入预算,民政部门直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