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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章字数:1050
  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在城市主城区内,即:东龙山以西(含东龙山),构峪桥以东(含构峪桥),龟山以北(含龟山),金凤山以南(含金凤山)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但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元宵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期间0时至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下列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燃放:
  (一)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二)从非法渠道流入、无专用封签、无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的产品;
  (三)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以及“土火箭”、“地老鼠”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
  (四)装药量、尺寸、配比超标的各类烟花爆竹;
  (五)其他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六、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