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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检察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棚户区改造
文章字数:1261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近日,市检察院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预防的职能作用,坚持做到执法不忘发展、办案促进和谐,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该《意见》共有五个部分、十一项具体内容,从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维护棚户区社会稳定,严肃查办和预防棚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强化法律监督、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棚改工作能力等方面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棚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意见》中,市检察院强化职能发挥,重点突出五个方面的检察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国家法律政策实施的犯罪活动,严惩妨害公务、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在棚改实施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打击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投资安全,保证棚改工作顺利推进,维护棚改区域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二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重点查办棚改工作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工程项目、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分配等环节的犯罪;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挪用国家拆迁安置补偿金的职务犯罪,以及在勘察、规划、计量、征收、补偿等环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办村(社区)两委会成员受委托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棚改区群众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坚决打击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三是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一步强化预防调查,对棚改重点工程进行深入调研,查找管理工作的隐患,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时向棚改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制约机制和解决措施。加强建设工程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坚持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才能准予参与投标,严把工程准入门槛,维护诚信、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四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棚改过程中引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真审查,公正处理,既保证棚改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又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要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国有企事业单位维护合法财产权益,切实肩负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责任。五是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协作配合。全市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及时建立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为棚改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推进棚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棚改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