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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镇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启动
文章字数:661
  本报讯(陈风军)为了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近期镇安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
  据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县域内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新农合门诊特殊慢病),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部分都可申请再次报销。其中,自付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部分按50%报销,自付3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60%报销,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将按照70%予以报销,不设封顶线。参保对象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
  县上规定,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在省、市、县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保险补助标准的,参加新农合的补助对象在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经办窗口办理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转外就医对象在县社保局医保经办中心办理报销,县内住院的参保补助对象可直接在各医院窗口办理。针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三无”对象和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在享受大病政策报销后,还可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从2014年9月1日零时起(以出院时间为准)开始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大病保险工作从5月1日起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