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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治本清源添活力
——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综述
文章字数:2642
  4月24日,商洛市委发布《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标志着历时两年半的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基本结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对党内法规首次进行的清理活动,也是我市党的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经过集中清理,一揽子解决了我市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为依规管党治党建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全面推进法治商洛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据有关报道,从新中国成立到2012年6月,中央出台的文件超过2.3万件,其中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文件有1100多件。随着形势任务、环境条件和党员干部队伍结构的变化,因时因地因人制定的一些文件,如果交叉重复甚至冲突抵触,必然影响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此,党中央于2012年6月作出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在认真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同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随后,我市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制定下发了《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拉开了全市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序幕。
  市委成立了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办公和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为保证清理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市委清理办公室专门从县区委办公室抽调了4名业务能力强、工作纪律严的党务干部,充实到市委清理工作队伍之中,清理工作组的6名同志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政治自觉,克服困难、排除干扰,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严格程序确保法规权威性
  市委清理办严格按照《陕西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手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步骤。这次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远、自上而下的顺序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底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两个阶段共两年半的清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遵循收集检索、研究审核、上报审批、发布决定、文件汇编等五个环节,坚持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在借鉴其他兄弟市清理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的基础上,及时找出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为清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文件检索环节,他们力求做到无死角全覆盖。面对两个阶段需要清理的文件时间久远、数量繁多,格式多样、难以辩认,字体繁简不一、版面横竖兼有,加之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实际困难,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埋头苦干,深入市档案局查阅文件档案资料3007卷34171件,复印、抄录文件8000余页,初步梳理出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为540件和244件,经过多次反复梳理甄别,最终确定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为404件和91件。
  “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是中央确定的清理工作原则。市委清理办据此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初审责任。同时结合一二阶段清理时间跨度大、年份久远、多年来机构改革变化、部分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一些起草单位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等实际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市编办核定的现行单位工作职责和文件涉及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任务进行了分解,明晰了初审单位责任。两个阶段,共涉及到的初审单位有53个,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联合起草的文件,同时分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联合审核,由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经部门主要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委清理办,力求做到与省委清理办和市委有关部门的无缝对接。
  市委清理审核工作严格按照部门初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复审、呈送省委清理办审核把关、市委常委会研究、发布决定五个步骤进行。特别是针对一个文件多部门单位联合审核出现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多次召集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集中讨论,慎重稳妥地确定精准清理意见。清理目录形成后,按审核步骤报请省委清理办再次审核,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最终发布《决定》正式施行。
  科学审慎确保法规规范化
  2013年以来,市委清理办严格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目前,两个阶段的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明确了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底市(地)委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495件,其中,决定废止214件,占清理总数的43.2%;宣布失效94件,占清理总数的19%;继续有效168件,占清理总数的34%;予以修改19件,占清理总数的3.8%。其中,第一阶段1978年至2012年6月底以市(地)委、市(地)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04件,决定废止169件,宣布失效48件,予以修改19件,继续有效168件;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12月底以地委、地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1件,决定废止45件;宣布失效46件。
  党内法规专家指出,“党内法规的活力在执行、监督、评估和修订。”因此,根据中省的相关精神,市委要求,凡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市(地)委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决定对各自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清理,作出废止、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除市委批准变更密级或全文解密外,不得因文件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相关规定办理。非涉密文件除市委批准全文公开发布外,仍按内部文件管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发表或公开引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委文件,要在归档文件上作出准确标注,便于查档利用,以发挥留史资政作用。
  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虽然迈出了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一步,但是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清理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下一步,市委将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把加快健全即时清理机制、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作为工作重点,在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时,将同步研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与新规定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充分发挥即时清理在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中的重要作用。定期对全市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梳理审查,并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确保全市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