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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柞水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文章字数:499
  本报讯(赵鹏)近日,柞水县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7月1日正式实施。
  制度规定,有以下10个方面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是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是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五是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六是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八是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九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十是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同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施监管监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