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文章字数:572
新华社银川7月27日电(记者 艾福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重新修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中,特别强调公职人员必须“脱钩”,包括:“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同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如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区域外办学,应在属地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中,特别强调公职人员必须“脱钩”,包括:“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同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如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区域外办学,应在属地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