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区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
文章字数:756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破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规范市区干部职工逝世后的丧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市区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中省驻商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本规定中的市区范围是指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干部职工逝世后应按规定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干部职工逝世后,办理丧事活动应在商洛市殡仪馆和商州区殡仪馆举行,不得在市区的社区、街道、单位院内、居民小区等非殡葬服务场所私自搭建灵堂、设立治丧场所、从事丧事活动。
第五条干部职工逝世后,一般不开追悼会,可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追悼会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六条干部职工逝世后,可由主办单位撰写“XXX同志生平简介”,简介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国省劳模的逝世,可以在《商洛日报》发表消息。
第七条干部职工逝世后,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遗体就地火化,骨灰在公墓安葬。应实行火葬而未火葬的,一律不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补助费。
第八条各单位对干部职工办理丧事活动负主体责任,做好教育引导,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凡在市区社区街道、单位院内、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内搭设灵堂、鸣放爆竹、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民政、城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在外地工作且家住商洛市区的干部职工逝世后在市区办理丧事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由商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市区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中省驻商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本规定中的市区范围是指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干部职工逝世后应按规定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干部职工逝世后,办理丧事活动应在商洛市殡仪馆和商州区殡仪馆举行,不得在市区的社区、街道、单位院内、居民小区等非殡葬服务场所私自搭建灵堂、设立治丧场所、从事丧事活动。
第五条干部职工逝世后,一般不开追悼会,可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追悼会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六条干部职工逝世后,可由主办单位撰写“XXX同志生平简介”,简介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国省劳模的逝世,可以在《商洛日报》发表消息。
第七条干部职工逝世后,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遗体就地火化,骨灰在公墓安葬。应实行火葬而未火葬的,一律不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补助费。
第八条各单位对干部职工办理丧事活动负主体责任,做好教育引导,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凡在市区社区街道、单位院内、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内搭设灵堂、鸣放爆竹、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民政、城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在外地工作且家住商洛市区的干部职工逝世后在市区办理丧事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由商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