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城乡低保“十大误区”
文章字数:3984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实施近十年来,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经过不断的探索,低保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解决了近十九万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为维护商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长期来在低保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现将大家对低保工作认识的误区罗列出来,做以政策性的解读,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低保工作规程的知晓率,统一民众了解享受低保的认准条件,以便广大关注低保工作的人士更加支持低保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促使我市民政工作者更好的贯彻党和国家这一惠民政策,使低保工作在实施中不走样。
误区一:“有人认为,现在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好,低保标准应大幅度提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低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反映的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求的满足程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也应该逐步提高,但这个标准并非越高越好。标准过高,政府支出压力加大,并且容易产生福利依赖或称之为“养懒汉”,不利于促进就业和生产自救,容易形成新的社会不公,同时也影响其他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标准过低,则起不到保障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作用。我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以来,全市统一执行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在充分考虑物价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出台。2015年1月,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文件,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75元/人/月,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由2020元/人/年提高到2250元/人/年,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同时,低保家庭中的八类特困人员享受的分类施保增发的救助金也随之提高。另外,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省民政厅还会启动《陕西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合省财政厅、发改委对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误区二:“一些人认为,低保是给群众办好事,得实惠,所以保障面越大越好;还有一些人认为,评低保容易引发矛盾,保障面应该越小越好。”
应该明确,低保是一种选择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低保既不是保障面越大越好,也不是保障面越小越好。有的地方盲目追求保障面,认为低保是给地方百姓谋福利,只要群众申请,就给予保障,这样就会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保进来,就会出现错保,违背了低保的公平、公正原则;有的地方为了减少地方矛盾,将低保准入条件提得过高,致使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无法受到保障,出现漏保,违背了低保的保基本、兜底线原则,造成这部分困难群众享受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也就是说,保障面过大或过小,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错保”或“漏保”现象的发生。所以,低保政策的实施必须坚持按标施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误区三:“有人说,我们村(社区)自然条件差,困难群众多,应该多分些低保指标。”
分低保指标,是过去一些地方错误的做法。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只要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都可以按程序申请享受低保。也就是说,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都不会下达低保保障人数的指标。说有指标限制,是有些地方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懂政策,图省事而搪塞百姓的一种错误的说法,也是懒政的表现。一直以来,我市城乡低保始终坚持按标施保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误区四:“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丢人的事情;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有本事的表现。”
城乡低保是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管理、服务社会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低保,这毫不丢人;如果是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或是通过托关系、行贿,甚至采取无理取闹、威胁等手段骗取、索取低保,不仅会受到群众的唾弃和社会的鄙视,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更不是什么有本事的表现。
误区五:“一些老百姓认为,能不能吃低保,是由村长、镇长说了算。”
在农村,有时听到个别老百姓议论:“我没有巴结过村(社区)干部,镇(办)政府里面又没有关系,所以就享受不上低保。”或者说:“村长不给我吃低保。”“镇长不给我吃低保。”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的办理过程中,起到的只是协助镇(办)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干部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镇(办)政府是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的责任主体。镇(办)政府开展入户调查要达到100%,召开的民主评议会应由镇(办)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民情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5人,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以,镇(办)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镇长在内,都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县(区)民政局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县(区)民政局在审核完镇(办)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并进行30%的入户抽查后,才能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是需要重新组织核查的,县(区)民政局还要安排镇(办)政府重新组织调查审核,必要时要派人参与复核调查。所以说,能否享受低保并不是由村(社区)、镇(办)政府、县(区)民政局的某个人说了算。
误区六:“个别群众说,我家里有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应该给吃个低保。”
出现这种说法,说明城乡低保政策在基层还没有宣传到位,一些地方老百姓对城乡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还不清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低保要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也就是说,能否享受低保,不是看家里有无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而是看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否具备。目前,我市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超过了375元/人/月或2250元/人/年这个标准,就不能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没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低于低保标准线,他们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总而言之,能不能享受低保,一要看户籍状况,二要看家庭收入,三要看家庭财产。这里需要重点强调两点:一是低保必须是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也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的,因此,不能为家庭中某些成员单独申请低保,更不能为了申请低保而故意将家庭中某些成员分户;二是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即使户口分开,也不得将其纳入低保,低保不养不尽义务之人。
误区七:“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及其亲属不能吃低保。”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低保面向所有的公民,只要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都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亦不例外。当然,国家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应进行备案登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个别地方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一律不能申请享受低保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转变观念,予以纠正。
误区八:“有人认为,‘政策保’既把好处给了群众,又化解了社会矛盾,何乐而不为?”
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某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向牵扯到利益纠纷的群众承诺享受低保,拿低保给群众做补偿,以此化解社会矛盾,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低保制度是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温饱,是国家为贫困人口构筑的最后一道防线。“政策保”违背了低保的公平公正原则。低保工作虽然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但民政部门是低保政策的执行者和实施者,要严把政策关,对于政府做出的“政策保”,要及时向决策者宣传低保政策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让决策者意识到“政策保”的危害性,同时要妥善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
误区九:“有人认为,动态管理就是要频繁的调整低保保障对象,让群众分季度‘轮流享受’,免得大家有矛盾。”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重在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将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误区十:“极少数村(社区)干部认为,将低保金平均分配或二次分配,钱都给村(社区)里老百姓办了好事、实事,也是惠民之举,自己又没拿,有啥错?”
平均分配是指一些村(社区)干部将低保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强行收回,按照全村(社区)人口平均分配;二次分配是指一些村(社区)干部将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强行收回,重新分配给村(社区)里的个别老年人、残疾人、重病对象等其他特殊对象,或者为村(社区)里搞一些基础设施建设。这两种行为看似公平,甚至在一些地方得到了一些村(居)民的认可和赞成,但此类做法严重违背了低保政策制定的初衷,伤害了低保户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不管低保资金最终如何支配使用,均属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予以抵制和纠正。(贺秦菊 杨堡翔)
误区一:“有人认为,现在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好,低保标准应大幅度提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低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反映的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求的满足程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也应该逐步提高,但这个标准并非越高越好。标准过高,政府支出压力加大,并且容易产生福利依赖或称之为“养懒汉”,不利于促进就业和生产自救,容易形成新的社会不公,同时也影响其他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标准过低,则起不到保障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作用。我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以来,全市统一执行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在充分考虑物价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出台。2015年1月,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文件,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75元/人/月,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由2020元/人/年提高到2250元/人/年,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同时,低保家庭中的八类特困人员享受的分类施保增发的救助金也随之提高。另外,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省民政厅还会启动《陕西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合省财政厅、发改委对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误区二:“一些人认为,低保是给群众办好事,得实惠,所以保障面越大越好;还有一些人认为,评低保容易引发矛盾,保障面应该越小越好。”
应该明确,低保是一种选择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低保既不是保障面越大越好,也不是保障面越小越好。有的地方盲目追求保障面,认为低保是给地方百姓谋福利,只要群众申请,就给予保障,这样就会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保进来,就会出现错保,违背了低保的公平、公正原则;有的地方为了减少地方矛盾,将低保准入条件提得过高,致使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无法受到保障,出现漏保,违背了低保的保基本、兜底线原则,造成这部分困难群众享受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也就是说,保障面过大或过小,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错保”或“漏保”现象的发生。所以,低保政策的实施必须坚持按标施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误区三:“有人说,我们村(社区)自然条件差,困难群众多,应该多分些低保指标。”
分低保指标,是过去一些地方错误的做法。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只要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都可以按程序申请享受低保。也就是说,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都不会下达低保保障人数的指标。说有指标限制,是有些地方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懂政策,图省事而搪塞百姓的一种错误的说法,也是懒政的表现。一直以来,我市城乡低保始终坚持按标施保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误区四:“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丢人的事情;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有本事的表现。”
城乡低保是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管理、服务社会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低保,这毫不丢人;如果是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或是通过托关系、行贿,甚至采取无理取闹、威胁等手段骗取、索取低保,不仅会受到群众的唾弃和社会的鄙视,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更不是什么有本事的表现。
误区五:“一些老百姓认为,能不能吃低保,是由村长、镇长说了算。”
在农村,有时听到个别老百姓议论:“我没有巴结过村(社区)干部,镇(办)政府里面又没有关系,所以就享受不上低保。”或者说:“村长不给我吃低保。”“镇长不给我吃低保。”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的办理过程中,起到的只是协助镇(办)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干部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镇(办)政府是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的责任主体。镇(办)政府开展入户调查要达到100%,召开的民主评议会应由镇(办)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民情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5人,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以,镇(办)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镇长在内,都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县(区)民政局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县(区)民政局在审核完镇(办)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并进行30%的入户抽查后,才能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是需要重新组织核查的,县(区)民政局还要安排镇(办)政府重新组织调查审核,必要时要派人参与复核调查。所以说,能否享受低保并不是由村(社区)、镇(办)政府、县(区)民政局的某个人说了算。
误区六:“个别群众说,我家里有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应该给吃个低保。”
出现这种说法,说明城乡低保政策在基层还没有宣传到位,一些地方老百姓对城乡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还不清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低保要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也就是说,能否享受低保,不是看家里有无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而是看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否具备。目前,我市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超过了375元/人/月或2250元/人/年这个标准,就不能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没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低于低保标准线,他们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总而言之,能不能享受低保,一要看户籍状况,二要看家庭收入,三要看家庭财产。这里需要重点强调两点:一是低保必须是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也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的,因此,不能为家庭中某些成员单独申请低保,更不能为了申请低保而故意将家庭中某些成员分户;二是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即使户口分开,也不得将其纳入低保,低保不养不尽义务之人。
误区七:“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及其亲属不能吃低保。”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低保面向所有的公民,只要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都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亦不例外。当然,国家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应进行备案登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个别地方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一律不能申请享受低保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转变观念,予以纠正。
误区八:“有人认为,‘政策保’既把好处给了群众,又化解了社会矛盾,何乐而不为?”
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某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向牵扯到利益纠纷的群众承诺享受低保,拿低保给群众做补偿,以此化解社会矛盾,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低保制度是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温饱,是国家为贫困人口构筑的最后一道防线。“政策保”违背了低保的公平公正原则。低保工作虽然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但民政部门是低保政策的执行者和实施者,要严把政策关,对于政府做出的“政策保”,要及时向决策者宣传低保政策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让决策者意识到“政策保”的危害性,同时要妥善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
误区九:“有人认为,动态管理就是要频繁的调整低保保障对象,让群众分季度‘轮流享受’,免得大家有矛盾。”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重在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将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误区十:“极少数村(社区)干部认为,将低保金平均分配或二次分配,钱都给村(社区)里老百姓办了好事、实事,也是惠民之举,自己又没拿,有啥错?”
平均分配是指一些村(社区)干部将低保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强行收回,按照全村(社区)人口平均分配;二次分配是指一些村(社区)干部将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强行收回,重新分配给村(社区)里的个别老年人、残疾人、重病对象等其他特殊对象,或者为村(社区)里搞一些基础设施建设。这两种行为看似公平,甚至在一些地方得到了一些村(居)民的认可和赞成,但此类做法严重违背了低保政策制定的初衷,伤害了低保户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不管低保资金最终如何支配使用,均属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予以抵制和纠正。(贺秦菊 杨堡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