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优惠政策再次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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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发展,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消费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购税,这是继2009年和2010年两次出台车购税优惠政策后,再次对小排量汽车实施车购税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乘用车范围: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享受优惠政策购车日期的确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车购税办理期限及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购税税款应一次缴清。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新能源汽车车购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市国税局供稿)
享受优惠政策的乘用车范围: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享受优惠政策购车日期的确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车购税办理期限及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购税税款应一次缴清。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新能源汽车车购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市国税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