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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中院对两名严重刑事犯执行死刑
文章字数:975
  本报讯(刘立新 王海峰 侯向锋)12月25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绑架、非法拘禁、抢劫犯周文武,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犯段金玲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41岁的周文武和42岁的段金玲都是商南县人。同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与冯某(被害人)因在商南县开设赌场产生矛盾,2010年3月市殴打26日,段金玲、周文武等4人将冯某挟持至西安市周文武住处。周文武指使段金玲向冯某索要钱财,段金玲遂持镐把击打冯某腿部、胸部。27日3时许,冯某因胸腹部遭受钝性暴力打击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段金玲等将冯某的尸体抬至一工地废弃空房内,周文武将汽油泼在尸体上,段金玲点火焚烧。2010年3月,刘某让周文武向被害人李某索要3.2万元赌债。周文武、段金玲等人将李某挟持至西安市浐河边,采取持洋镐把殴打、威胁不还钱就活埋等手段迫使李某还债。2010年4月15日12时许,周文武、段金玲等三人搭乘被害人郭某驾驶的比亚迪出租车,从天津市蓟县至北京,当车驶至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夏各庄时,用尖刀扎伤郭某,抢走现金1300余元及手机一部。
  罪犯周文武、段金玲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挟持至异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银行卡,勒索财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采取强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又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绑架、非法拘禁、抢劫犯罪中,周文武、段金玲均系主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罪犯周文武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罪犯段金玲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周文武、段金玲均未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核准罪犯周文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核准罪犯段金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