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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知识问答(一)
文章字数:716
  前言:商洛市政府根据人口老龄化和老龄事业发展的要求,对《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市老龄办会同商洛日报社开辟了《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解读专栏,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进行解读,希望社会各界和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截至2014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5.3%,预计到2025年,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50万人,占总人口的19.5%。高龄及失能、失智老人不断增加,独居化、空巢化日益显现,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二是国家和我省分别于2012年、2014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原《办法》与上位法有关社会优待、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不一致,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三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等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新举措,落实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所有公交车线路等优待政策,原《办法》没有涉及,需要修订。
  二、修订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什么调整?
  答:新修订《办法》共二十五条,较原《办法》内容增加二条。修改条款主要是原《办法》规定与国家、省级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或过时的条款,新增条款主要是结合国家和省市关于老年法律法规政策新增加部分和老龄工作现实需要增加的相关条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