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基础常识(二)
文章字数:777
五、为什么对于不动产要实施统一登记?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分散登记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分头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方便群众。过去,有几个权利就得跑几个部门,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复提交。统一登记后,群众只需要跑一个部门,交一次材料,拿一个证。
二是提高效率。统一登记以后,解决了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问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是降低成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四是保障权益。职责分散,各部门的登记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各类权属证书多种多样,容易出现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不仅制度统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体现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二字体现在四个方面:
1、登记机构统一;2、簿册证书统一;3、登记依据统一;4、信息平台统一。
七、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塔、桥梁、隧道、纪念碑等)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使用权;6、农民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土地、房屋抵押权;9、地役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分散登记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分头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方便群众。过去,有几个权利就得跑几个部门,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复提交。统一登记后,群众只需要跑一个部门,交一次材料,拿一个证。
二是提高效率。统一登记以后,解决了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问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是降低成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四是保障权益。职责分散,各部门的登记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各类权属证书多种多样,容易出现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不仅制度统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体现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二字体现在四个方面:
1、登记机构统一;2、簿册证书统一;3、登记依据统一;4、信息平台统一。
七、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塔、桥梁、隧道、纪念碑等)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使用权;6、农民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土地、房屋抵押权;9、地役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