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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基础常识
文章字数:591
  第二部分
  一、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按什么用途登记?
  依据各种正式批准文件,小区中配套设置和建设的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在单独登记时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的用途登记。其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之前,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予受理。
  三、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听说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说,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五、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