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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知识问答(五)
文章字数:940
  十四、《办法》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什么规定?
  答: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做好为老服务工作。
  (一)按照保障性、代养性、休疗性相兼顾,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相结合的要求,抓好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建设,满足城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服务队伍培训,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为广大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各县区民政、人社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建立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给予相关就业补贴;
  (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对民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税费减免、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分别给予基本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
  (五)各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
  十五、我市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和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4〕55号)规定,发展养老服务业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和补贴政策。
  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补贴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全托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日托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运营补贴。各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