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802
第五部分垃圾管理
1、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什么是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在商洛市市区内清运生活垃圾需要办理准运手续吗?农用拖拉机能否清运生活垃圾?
答:《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从事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城市垃圾准运证,服从统一管理,接受检查监督。
《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农用拖拉机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给饭店、宾馆运输泔水的车辆捎运生活垃圾。
3、申请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清运车辆应当是国家规定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是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吨位和在核准的使用期限内且年审合格。擅自加长、加高、加大运输吨位的车辆和农用拖拉机不准进入城市垃圾运输市场;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三)驾驶员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驾驶证及相应的驾龄。
4、单位和个人可以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吗?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
1、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什么是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在商洛市市区内清运生活垃圾需要办理准运手续吗?农用拖拉机能否清运生活垃圾?
答:《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从事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城市垃圾准运证,服从统一管理,接受检查监督。
《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农用拖拉机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给饭店、宾馆运输泔水的车辆捎运生活垃圾。
3、申请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清运车辆应当是国家规定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是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吨位和在核准的使用期限内且年审合格。擅自加长、加高、加大运输吨位的车辆和农用拖拉机不准进入城市垃圾运输市场;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三)驾驶员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驾驶证及相应的驾龄。
4、单位和个人可以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吗?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