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832
第五部分垃圾管理
11、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应该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13、餐饮业和单位产生的泔水应该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商洛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14、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
11、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应该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13、餐饮业和单位产生的泔水应该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商洛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14、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如何处理?
答:《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