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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二0一五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你指点迷津
文章字数:2675
  案例一:加气不足欺骗消费者
  【案情简介】2016年1月9日,洛南县8个出租车司机联名投诉,称洛南县某加气站出现加气气量不足,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问题。接到投诉后,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洛南县消协前往该加气站调查处理。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对加气站相关设备进行检测。经专家现场检测,该加气站的6把加气枪只有一把合格,其余5把均不合格,其中最大误差4.5﹪(国标允许正负误差1﹪)。该局要求该加气站对不合格加气枪重新检测调试,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继续经营。洛南县消协经过初步核算,会同洛南县两家出租车公司及司机、洛南县运管所、天然气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调解,2月3日在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召开调解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加气站一次性赔偿洛南县146辆出租车共计10254.13元。该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加气站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盲目购买保健器械难退货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1日,张某到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15年10月份在柞水县某保健器材销售商樊某处,经该公司同意,将该公司一个治疗失眠的保健床垫拉回家免费体验。体验5日后觉得效果不理想不想购买,就找到樊某想退回来,遭到樊某拒绝,樊某言称要么付6600元购买,要么交3000元退回。张某称自己患有神经衰弱常年失眠,由于治病心切,又受销售人员上门免费体验、夸大保健医疗器械功效的诱导,张某才拉回床垫体验,现在商家要强行卖给他。接到投诉后,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起初,销售人员拒绝配合处理,认为该公司证照齐全,产品合格,而且是专门给张某发的货,况且使用后没有引起身体不适,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退货条件。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有违公平交易的行为,敦促其立即为消费者退货,经多次调解处理,张某最终支付樊某600元运费将床垫退给樊某。
  案例三:某超市商品标价不清误导消费者
  【案情简介】2015年1月27日有匿名消费者在《中国西部网》登载文章投诉举报,称其2015年1月13日在镇安县某超市购买柚子,标示两个价格,结账时按标示价高的结算,消费者认为该超市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2015年1月29日,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超市,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询问了该超市的负责人,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提取了相关证据。查明该超市有相关经营的证、照,是主体资格合法的商业零售企业。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县局陈述的事实经过为:“超市经营的生鲜商品通常因为新鲜度下降而对有些商品作了临时价格调整,有些商品原来打了标价,后来价格调整,又重新打了标价,按超市的规定后打的标价应将原标价替换覆盖,原标价不再体现,但由于营业员工作失误或者不负责任,调价后新旧标价同时反映在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结账时收银员按照原价结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通过更进一步调查,超市一天出售柚子日均不到20公斤,数额较小,消费者发生结账误解时也未向超市和相关部门投诉,直接反映到相关媒体,反映情况的消费者是匿名,证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超市有其他违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超市要加强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四:汽车维修质量有问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15年4月13日,一河南籍消费者到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商南县城关镇一汽车修理厂维修汽车,更换离合器压盘等配件,共付修理厂2800元,其中零配件费用2400元,修理费400元。修好之后行驶大约500公里后,又坏到高速路上,找修理厂不予理睬,因此投诉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县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该修理厂调查核实情况,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但修理厂负责人称汽车修理好已交付消费者使用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工作人员通过向经营者宣传《消法》及相关法规,讲明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通过多次调解,修理厂同意免费再为消费者更换离合器压盘,并退还1100元不合理款项,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五:住宿索票被收费理不该
  【案情简介】2015年2月15日王某到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住宿县城一宾馆,退房结账要发票时,服务员要其多给10元开发票费用。王某认为宾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就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县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宾馆了解情况,确认王某投诉情况属实,通过宣讲《消费者权益法》相关条款,宾馆负责人意识到自己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立即给王某无条件出具了发票,并给王某赔礼道歉。
  案例六:蔡某违法医疗广告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蔡某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为“山阳县京阳中医诊所”,而其于2014年9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将其名称变更为“国医堂”“山阳县国医堂中医专业”。当事人未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委托江苏某印刷品广告公司为其制作“京阳山阳国医堂中医馆中医中药宣传手册”8000份,用于对外广告宣传使用,至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时,当事人已对外散发5000份。该宣传手册内容宣称该诊所的执业医师、药师简介中对其学历、执业职称、执业经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乙肝治疗效果的内容,没有相应的临床医学实践证明,也没有科学依据。对该诊所的成立时间、信誉等方面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了扩大医疗市场份额,争取市场竞争优势,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印刷制作《山阳国医堂中医馆中医中药宣传手册》,采取不正当手段,对其诊所、从业人员等医疗服务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七:周某销售假冒防水卷材产品案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6日,根据举报,依法对商洛市某小区地下车库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的质量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工程承包人周某(个体)购进的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雨中情”牌防水卷材共计310卷,已施工使用200卷,剩余110卷。2015年3月17日,经相关机构鉴定,判定该批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110卷假冒防水卷材采取了异地封存。涉案货值共计35600元整(封存物品货值12632.25元)。周某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剩余的假冒防水卷材110卷;对已经使用的进行二次返工,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通过。处该批产品货值50%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