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政策知识50问
文章字数:1498
1.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答: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城中村。
2.棚户区改造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①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②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④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⑤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3.国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我市都出台了哪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答: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政策部署,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我市出台了《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暂行办法》《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商品房异地安置暂行办法》等,值得一提的是,《商洛市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制定出台,是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多次认真讨论和修改,而且面向社会组织召开了群众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市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据了解棚改工作的听证在全省尚属首次。
5.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发出后都有哪些限制活动?
答:根据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发出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调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暂停办理房屋报建、工商税务、户口迁移等相关登记审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6.我市棚户区改造中所说的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分别是哪里?
答:按照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我市中心城区一类区东西商高速路引线、南至江滨大道、西至构峪桥、北至金凤山南坡根;二类区为一类区外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根(包括侯塬社区)、西至沟峪收费站、北至金凤山山脊线以南;三类区为一、二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
7.房屋征收时的临时过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日起计算,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为30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8.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补助10元/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月补助8元/平方米;二类区的补偿标准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补助7元/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补助6元/平方米;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月补助5元/平方米。
9.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人只支付其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支付其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为一层每月30-60元/平方米,二层每月20-40元/平方米,三层每月15-25元/平方米;二类区为每月20-30元/平方米;三类区为10-20元/平方米。
10.如果超过临时过渡期限将如何进行补偿?
答:如果未能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按期交房的,确需延长住宅房屋临时过渡期限和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
答: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城中村。
2.棚户区改造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①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②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④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⑤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3.国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我市都出台了哪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答: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政策部署,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我市出台了《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暂行办法》《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商品房异地安置暂行办法》等,值得一提的是,《商洛市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制定出台,是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多次认真讨论和修改,而且面向社会组织召开了群众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市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据了解棚改工作的听证在全省尚属首次。
5.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发出后都有哪些限制活动?
答:根据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发出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调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暂停办理房屋报建、工商税务、户口迁移等相关登记审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6.我市棚户区改造中所说的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分别是哪里?
答:按照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我市中心城区一类区东西商高速路引线、南至江滨大道、西至构峪桥、北至金凤山南坡根;二类区为一类区外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根(包括侯塬社区)、西至沟峪收费站、北至金凤山山脊线以南;三类区为一、二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
7.房屋征收时的临时过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日起计算,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为30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8.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补助10元/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月补助8元/平方米;二类区的补偿标准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补助7元/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补助6元/平方米;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月补助5元/平方米。
9.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人只支付其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支付其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为一层每月30-60元/平方米,二层每月20-40元/平方米,三层每月15-25元/平方米;二类区为每月20-30元/平方米;三类区为10-20元/平方米。
10.如果超过临时过渡期限将如何进行补偿?
答:如果未能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按期交房的,确需延长住宅房屋临时过渡期限和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