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发布(之三)
文章字数:391
案例3
被执行人曹珍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山阳县人民法院(2002)山民初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珍珠偿还色河信用社借款本金23450元及利息。山阳县人民法院(2003)山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珍珠支付原告夏俭香人民币4912元。被告人曹珍珠是上述两份判决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曹珍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借用其婆母陈凤莲之名在银行存款,隐藏其财产,意图逃避法院执行。
山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曹珍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曹珍珠采取借用他人名义存款的手段隐藏财产,意图抗拒法院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以对抗法院执行为目的,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一经查出,必将受到刑事处罚。(郭芳 侯向锋)
被执行人曹珍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山阳县人民法院(2002)山民初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珍珠偿还色河信用社借款本金23450元及利息。山阳县人民法院(2003)山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珍珠支付原告夏俭香人民币4912元。被告人曹珍珠是上述两份判决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曹珍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借用其婆母陈凤莲之名在银行存款,隐藏其财产,意图逃避法院执行。
山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曹珍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曹珍珠采取借用他人名义存款的手段隐藏财产,意图抗拒法院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以对抗法院执行为目的,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一经查出,必将受到刑事处罚。(郭芳 侯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