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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宣传问答(十六)
文章字数:680
  1.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答: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3.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4.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5.问: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1月1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6.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7.问: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