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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不动产登记宣传问答(十八)
文章字数:629
  12.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13.问: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4.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15.问:听说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答: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说,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16.问: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答: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7.问: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