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预防、诊断与鉴定常识
文章字数:3230
一、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如何预防职业病?
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防护,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劳动者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学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环节、熟知怎样去防护、遇应急事件知道如何处理等知识。
2.生产过程中做好自我防护。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严守操作规程,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是主要的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忽视。
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a.防尘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
b.防毒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服等;
c.防放射性用品:如防放射性服、铅玻璃眼镜等;
d.防热辐射用品,如隔热防火服、防辐射隔热面罩、电焊手套、有机防护眼镜等;
e.防噪声用品:如耳塞、耳罩、耳帽等;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好防护服、防尘防毒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等,自觉养成勤洗手,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中毒。
3.做好职业健康检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可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特种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期、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
4.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的身体,出现健康问题时及时脱离危害作业岗位,积极诊治,必要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甄别健康问题是否与职业危害的关系。
三、劳动者在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时,在哪里申请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怀疑所患疾病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关、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者,可以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商洛市唯一一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四、职业病是如何诊断的?
答: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法定行为,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我国目前规定了十大类132种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结论。由于职业病诊断的特殊性、复杂性,其结论往往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严格规范化管理,一般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不能任意出具涉及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
五、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当提供(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时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职业病诊断应当中止。
七、劳动者在诊断职业病过程中其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有异议,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可不可以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申请诊断?
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应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该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九、有劳动者反映,在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尘肺病诊断时,为什么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过半年(或一段时间)后再重新体检、拍片后方能诊断?
答:按照《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的有关规定,目前诊断尘肺仍主要依据X射线胸片。尘肺病在X射线胸片中的影像学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只有依据动态系列胸片方可排除其他疾病的影像学干扰,为尘肺病的诊断提供可靠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必须依据两张及以上的动态胸片方可做出诊断。
现实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接诊时,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够全面,不能为诊断提供动态胸片。诊断机构为确保诊断准确可靠,就需要劳动者再过半年(或一段时间)后重新体检、拍片,依照两张及以上的动态胸片,再结合其他资料和职业史,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
十、有劳动者反映,在某些临床医院看病时大夫已经诊断是职业病,而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却没有诊断为职业病,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是一项严肃、严谨而又相当复杂的过程。
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组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与,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结论。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3、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具体办事机构情况?
答: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洛市卫生监督所,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地点暂在市文卫路南段,鉴定工作程序可电话咨询,电话2393135。
4、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交:(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诊治鉴定——市卫计局供稿)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如何预防职业病?
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防护,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劳动者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学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环节、熟知怎样去防护、遇应急事件知道如何处理等知识。
2.生产过程中做好自我防护。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严守操作规程,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是主要的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忽视。
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a.防尘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
b.防毒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服等;
c.防放射性用品:如防放射性服、铅玻璃眼镜等;
d.防热辐射用品,如隔热防火服、防辐射隔热面罩、电焊手套、有机防护眼镜等;
e.防噪声用品:如耳塞、耳罩、耳帽等;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好防护服、防尘防毒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等,自觉养成勤洗手,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中毒。
3.做好职业健康检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可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特种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期、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
4.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的身体,出现健康问题时及时脱离危害作业岗位,积极诊治,必要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甄别健康问题是否与职业危害的关系。
三、劳动者在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时,在哪里申请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怀疑所患疾病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关、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者,可以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商洛市唯一一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四、职业病是如何诊断的?
答: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法定行为,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我国目前规定了十大类132种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结论。由于职业病诊断的特殊性、复杂性,其结论往往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严格规范化管理,一般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不能任意出具涉及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
五、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当提供(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时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职业病诊断应当中止。
七、劳动者在诊断职业病过程中其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有异议,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可不可以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申请诊断?
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应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该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九、有劳动者反映,在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尘肺病诊断时,为什么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过半年(或一段时间)后再重新体检、拍片后方能诊断?
答:按照《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的有关规定,目前诊断尘肺仍主要依据X射线胸片。尘肺病在X射线胸片中的影像学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只有依据动态系列胸片方可排除其他疾病的影像学干扰,为尘肺病的诊断提供可靠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必须依据两张及以上的动态胸片方可做出诊断。
现实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接诊时,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够全面,不能为诊断提供动态胸片。诊断机构为确保诊断准确可靠,就需要劳动者再过半年(或一段时间)后重新体检、拍片,依照两张及以上的动态胸片,再结合其他资料和职业史,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
十、有劳动者反映,在某些临床医院看病时大夫已经诊断是职业病,而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却没有诊断为职业病,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答:职业病诊断是一项严肃、严谨而又相当复杂的过程。
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组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参与,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结论。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3、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具体办事机构情况?
答: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洛市卫生监督所,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地点暂在市文卫路南段,鉴定工作程序可电话咨询,电话2393135。
4、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交:(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诊治鉴定——市卫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