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济实施办法》出台
文章字数:621
本报讯(记者 吉文艳)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市政府近日印发《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7月31日废止。
《办法》指出,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委员会也可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济申请。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标准给予救助的,由县区民政局拟定救助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定。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
为保障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要求各县区加快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同时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缓减急难型和支出型贫困问题,对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实现精准救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指出,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委员会也可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济申请。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标准给予救助的,由县区民政局拟定救助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定。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
为保障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要求各县区加快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同时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缓减急难型和支出型贫困问题,对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实现精准救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