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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文章字数:708
  本报讯(记者吉文艳)为规范和加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保值增值,我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商洛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我市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职责、资产核定、管理、使用、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7月31日废止。
  《办法》所称的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指中、省、市、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形成的资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办法》指出,市、县区财政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收益财务进行监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指导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审核全市租赁型保障房处置方案,并与财政、审计、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租赁性保障房资产管理工作。市、县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受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负责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资产核定、房源分配、租金收缴、租赁补贴发放和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市、县区房屋权属登记单位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