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文章字数:3089
1.临时救助的概念是什么?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由谁来施救?
临时救助一般由县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救助。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3.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是谁?
市、县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等工作。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4.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分为两种:(1)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临时救助如何进行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
(3)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5)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区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①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②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住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③不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急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
(1)重点人群日常排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特殊情况紧急处置: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6.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1)一般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后,将申请对象的详细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7.哪种情况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2)隐瞒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3)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8.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9.临时救助的资金发放程序是什么?
临时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发放给救助对象。经县区民政局委托,也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所有救助资金发放机构均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归档救助金发放的原始凭证,做到账务实,账目清。
10.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一年内因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相同。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标准给予救助的,由县区民政局拟定救助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定。县区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本县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区民政局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规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13、此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7月31日废止。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由谁来施救?
临时救助一般由县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救助。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3.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是谁?
市、县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等工作。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4.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分为两种:(1)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临时救助如何进行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
(3)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5)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区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①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②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住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③不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急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
(1)重点人群日常排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特殊情况紧急处置: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6.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1)一般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后,将申请对象的详细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7.哪种情况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2)隐瞒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3)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8.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9.临时救助的资金发放程序是什么?
临时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发放给救助对象。经县区民政局委托,也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所有救助资金发放机构均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归档救助金发放的原始凭证,做到账务实,账目清。
10.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一年内因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相同。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标准给予救助的,由县区民政局拟定救助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定。县区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本县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区民政局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规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13、此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