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警人员实施诈骗 河南一男子被判14年半
文章字数:599
本报讯(杨娜)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河南籍男子党红某因冒充军警人员多次实施诈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经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党红某多次冒充武警部队军人,先后在河南、云南、贵州、海南、广西、陕西等多地,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以购买被害人所经营产品或发包工程等事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让被害人帮忙给部队代购帐篷、气垫等物品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从而实施诈骗,共诈骗金额32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党红某单独作案35次,诈骗金额292万余元,伙同其妻彭小某(已判决)、其子党建某(已判决)、其子党云某(已判决)、党喜某(已判决)分别实施诈骗5次,诈骗数额31万余元。
2015年8月25日党红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党红某伙同他人实施的5次诈骗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党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党红某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党红某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从轻处罚,其能够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5年8月25日党红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党红某伙同他人实施的5次诈骗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党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党红某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党红某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从轻处罚,其能够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