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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字数:1993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面加快美丽幸福新商洛建设,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干部、市级重点国有企业干部。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全市重点工作考核结果等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五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提拔重用、关心关爱四个方面。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依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对年度考评排序进入全省前30名的县和前15名的区,对进入全省“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和前5名的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先进单位”。
    (三)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全市前3名的县(区)和前20名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四)依据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考评结果,对前3名的县区(含商丹园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先进单位”。
    (五)依据全市县(区)绿色发展考核结果,对前3名的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绿色发展考核先进单位”。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首次获得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区),各奖励500万元;
    对首次进入全省前30名的县和前15名的区,各奖励200万元;
    其后对继续保持在全省前30名的县和前15名的区,以10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
    对进入全省“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和前5名的区,各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陕西省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商洛市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50万元,市直部门(单位)按人均2000元给予奖励。
    (四)对获得“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先进单位”的县区(含商丹园区),对前3名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对获得“商洛市绿色发展考核先进单位”的县(区),对前3名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八条 提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市直部门;对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创造出重要经验,产生重大影响力,成为全省、全国示范典型的县(区)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扶贫绩效考核、党建实绩考核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20名勤廉兼优的镇(办)党政正职、县(区)直部门部局长,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行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畅通组织与干部的沟通交流渠道。
    (二)建立健全干部培养锻炼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脱产培训,或到中、省机关、经济发达和工作先进地区对口交流挂职锻炼。
    (三)建立优秀干部休假疗养制度,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或“全省优秀县(区)党政正职”,以及在创新发展、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干部,每年安排一次10—15日的休假疗养,费用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绿色发展考核由市考核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考评由市发改委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