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法规政策问答
文章字数:1473
3.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答: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时,需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主要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4.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三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二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三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四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
答: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把林地转为非林地不再具有林业用途的项目需要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包括: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国家对占用林地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答: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时,需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主要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4.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三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二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三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四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
答: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把林地转为非林地不再具有林业用途的项目需要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包括: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国家对占用林地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