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767
●选择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
●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将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据陕西日报消息(记者 乔佳妮 通讯员 王秀石)日前,省财政厅联合省国土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资金申请及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据悉,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缺失的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有关资金补助标准及筹措渠道,《办法》都作了详细说明。选择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0.5万元;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补助2万元。资金筹措渠道,陕南地区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市、县(区、市)财政资金,省级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关中、陕北地区包括省级扶贫资金,市、县(区、市)财政资金,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为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陕西省将建立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县区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移民搬迁资金开展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情况再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避灾生态搬迁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要求各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兑付和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将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据陕西日报消息(记者 乔佳妮 通讯员 王秀石)日前,省财政厅联合省国土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资金申请及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据悉,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缺失的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有关资金补助标准及筹措渠道,《办法》都作了详细说明。选择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0.5万元;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补助2万元。资金筹措渠道,陕南地区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市、县(区、市)财政资金,省级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关中、陕北地区包括省级扶贫资金,市、县(区、市)财政资金,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为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陕西省将建立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县区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移民搬迁资金开展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情况再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避灾生态搬迁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要求各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兑付和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