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法规政策问答
文章字数:968
第九期
1、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如何划分?
答: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3)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4)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由哪个部门主管?批准后如何管理?
答: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第十期
1、为什么要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答:主要是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通过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森林,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什么是年森林采伐限额?如何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答: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进行采伐限制的最大控制指标,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森林采伐消耗的最大限量。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主要是根据最新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通过技术手段科学的编制,分析各因子,最终确定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最大采伐量。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未完待续)
1、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如何划分?
答: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3)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4)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由哪个部门主管?批准后如何管理?
答: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第十期
1、为什么要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答:主要是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通过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森林,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什么是年森林采伐限额?如何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答: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进行采伐限制的最大控制指标,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森林采伐消耗的最大限量。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主要是根据最新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通过技术手段科学的编制,分析各因子,最终确定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最大采伐量。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