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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
文章字数:766
  本报讯 (刘建国 段永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明确我市森林高火险期及其严禁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和要求,以有效预防森林火灾。
  《通告》明确,我市森林高火险期为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在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市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农用地、荒地、河流滩涂、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坟园地带等严禁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严禁使用“电猫”非法狩猎;严禁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涉火活动。
  《通告》要求,各县区政府组织林业部门、镇(办)、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村组等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监控点,严禁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各地群众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要告知村组干部,落实监护责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通告》指出,在森林高火险期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