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法规政策问答
文章字数:1937
1、什么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致使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2、对买卖、伪造林业证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林业证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280条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业证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追究刑事责任。
3、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应当经市(地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和数量收购。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
(2)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或者数量收购木材的;
(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
4、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确定经营范围。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5、对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变卖所得,可并处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5条追究刑事责任。
6、运输木材应当持有什么证件?
答:从林区运出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7、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植物检疫证明;
(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8、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包括哪些?
答:《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中所称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木(竹)制半成品,木浆、薪材、栓皮、栓皮粒、木炭、棍把、条芭、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各类细工木板、沙柳条、红柳条等。
9、木材运输由谁监督管理?
答:《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的设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站方案,逐级上报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凡按《森林法》规定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其依法执行任务。
10、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林业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无证运输木材和证物不符的木材,木材检查站应当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1、非法运输木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的30%以下的罚款。
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致使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2、对买卖、伪造林业证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林业证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280条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业证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追究刑事责任。
3、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应当经市(地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和数量收购。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
(2)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或者数量收购木材的;
(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
4、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确定经营范围。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5、对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变卖所得,可并处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5条追究刑事责任。
6、运输木材应当持有什么证件?
答:从林区运出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7、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植物检疫证明;
(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8、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包括哪些?
答:《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中所称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木(竹)制半成品,木浆、薪材、栓皮、栓皮粒、木炭、棍把、条芭、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各类细工木板、沙柳条、红柳条等。
9、木材运输由谁监督管理?
答:《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的设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站方案,逐级上报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凡按《森林法》规定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其依法执行任务。
10、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林业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无证运输木材和证物不符的木材,木材检查站应当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1、非法运输木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的30%以下的罚款。
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