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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出台
文章字数:793
  本报讯 (记者 陈 静 通讯员 申献文)12月1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表决稿)》。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2015年9月30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赋予商洛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可以在不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和2016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突出重点、适应改革、急需先立、条件成熟等原则,确定该《条例》为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立法项目。2016年5月《条例(草案)》形成,先后经商洛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三十五次会议和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五次会议审议。最终,《条例》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待提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住宅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矛盾日益突出。新出台的《条例》直面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难点、盲点,着眼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有力回应了市民对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水平的刚性要求。《条例》的出台也让我市住宅物业管理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措施等固化为长效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九章,将我市住宅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突破口,对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公共收益与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厘清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对车位使用、物业交付验收、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公共设施维修、安保技防等关注度较高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条例》还明确了市、县区、镇办、居委会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宽严相济、便于操作的原则,让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