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章字数:1155
2009年下半年,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在山阳县天竺山镇阳坡村赵家沟脑组筹建选矿场和矿部,涉及到当地22户群众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树木砍伐等一系列赔偿问题,群众先后推选梅某等人为群众代表具体负责赔偿事宜,以房屋拆迁费太少,土地征用费过低、对新安置点不满意等为由,先后多次赴省、市、县上访。2013年4月7日,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代表与梅某等人在山阳信访大厅就征迁赔偿遗留问题协商未果。此后梅某等人多次商议去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洞口搭棚阻碍企业正常生产,以满足自己的赔偿要求。2013年4月15日12时许梅某等人纠集20余名村民到达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1080矿洞口,以搭棚子、往轨道铺沙子等方式阻碍拉矿车出入,致使公司停产36小时,经过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220240元。2013年5月31日,山阳公安局因上述事实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梅某行政拘留十日,同日送山阳县看守所执行。2013年6月4日,山阳公安局又因案件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作出山公法字(2013)9号关于撤销对梅某治安处罚的决定,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同日山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决定对梅某刑事拘留。
另查明,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许可证的有限期限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用地经陕西省人民政府2012年6月30日以陕政土批(2012)632号文件审批,总面积4.455235公顷(和66.83亩)该宗地经山阳县人民政府山政函(2013)39号批准挂牌出让,已于2013年12月21日挂牌成交,企业已
缴纳315万元竞买保险金,待公示期结束后,将全额收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案发后,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又赔偿了部分村民的损失2188911.40元。
丹凤县人民法院根据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梅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判决余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三、判决罗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四、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两年。五、梅某2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两年。
我国各项改革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呈现,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领域的矛盾纠纷尤为突出。出现矛盾纠纷后,很多群众往往不是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诉求,而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更有甚者个别人积极参与、主动组织群众以信访、聚众闹事等方式表达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群众信访必须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必然受到法律处罚。
另查明,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许可证的有限期限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用地经陕西省人民政府2012年6月30日以陕政土批(2012)632号文件审批,总面积4.455235公顷(和66.83亩)该宗地经山阳县人民政府山政函(2013)39号批准挂牌出让,已于2013年12月21日挂牌成交,企业已
缴纳315万元竞买保险金,待公示期结束后,将全额收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案发后,山阳纵横矿业有限公司又赔偿了部分村民的损失2188911.40元。
丹凤县人民法院根据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梅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判决余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三、判决罗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四、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两年。五、梅某2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两年。
我国各项改革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呈现,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领域的矛盾纠纷尤为突出。出现矛盾纠纷后,很多群众往往不是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诉求,而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更有甚者个别人积极参与、主动组织群众以信访、聚众闹事等方式表达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群众信访必须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必然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