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商洛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公告
文章字数:77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商洛市贯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内容
2016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省驻商单位)。
内容:对用人单位2016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年审所需资料
1、如实填报《(单位)2016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明细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明细表样表可在商洛市残联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ppt://www.sldpf.org.cn);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2016年3月、6月、9月、12月含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的会计凭证(原装凭证)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人社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2016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台账(原件)和单位社保缴费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
年审地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商州区内中省驻商单位)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行政辖区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四、年审及申报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向所辖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2.逾期未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市地方税务局基金科
电话:0914-2390305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914-8098298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年审范围、内容
2016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省驻商单位)。
内容:对用人单位2016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年审所需资料
1、如实填报《(单位)2016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明细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明细表样表可在商洛市残联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ppt://www.sldpf.org.cn);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2016年3月、6月、9月、12月含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的会计凭证(原装凭证)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人社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2016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台账(原件)和单位社保缴费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
年审地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商州区内中省驻商单位)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行政辖区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四、年审及申报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向所辖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2.逾期未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市地方税务局基金科
电话:0914-2390305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914-8098298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