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文章字数:542
    本报讯(王刚)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批准了《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市首部实体性民生类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符合《立法法》对设区市的立法要求,严谨规范,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将对深入推进商洛市城镇化,解决日益突出的物业管理矛盾和引发的信访、诉讼等问题产生显著效果,可望进一步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商洛市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并为全省物业管理进行有益探索。
    《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共九章八十六条,在中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重点对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公共收益与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不仅创设了如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专项维修金的应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信用评价体系等五项新的机制,还明确了“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的物业行政管理体系,禁止了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十三种具体行为,规范了小区安保设施的配置与养护、小区车位车库的租售、小区信息公示范围和公共收益管理等活动,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交接验收、承接查验、投诉举报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