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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州出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规则
文章字数:777
    本报讯(李鹏涛)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要求,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商州区出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实施规则(试行)》。
    《规则》的组织实施是由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规则的实施。
    《规则》规定了“第一种形态”运用实施方式主要包括谈话函询了结和“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第二种形态”运用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等15项组织措施。“第三种形态”运用实施方式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以及降职、取消退休待遇等4项组织措施。“第四种形态”运用实施方式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规则》规定了运用“四种形态”实施的11种情形,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者参加党内主题活动不积极的等运用实施第一种形态。对本镇办、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降职的给予第二或第三种形态相应的组织措施。对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实施第四种形态。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