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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文章字数:1625
  6.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1)一般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后,将申请对象的详细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7.哪种情况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2)隐瞒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3)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8.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9.临时救助的资金发放程序是什么?
  临时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发放给救助对象。经县区民政局委托,也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所有救助资金发放机构均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归档救助金发放的原始凭证,做到账务实,账目清。
  10.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一年内因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相同。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标准给予救助的,由县区民政局拟定救助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定。县区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本县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区民政局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规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13、此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7月31日废止。(完)